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权由国家出让给土地使用者,行为性质为他物权设定,条件无限制;而转让权由土地使用者转让给他人,行为性质为他物权转移,有限制条件和程序,且可在二级市场自由转让。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权和转让权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拓展延伸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及最新演变:法律框架、合同要素和权益保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及最新演变涉及到法律框架、合同要素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在法律框架方面,出让和转让分别依据不同法律法规进行,出让通常由政府主导,转让则是由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决定。在合同要素方面,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要求也有所不同,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在权益保障方面,出让和转让双方的权益保障也有所不同,涉及到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保护、合同约定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问题。最新演变方面,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土地市场的发展,出让和转让的相关规定也在不断调整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结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在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与程序以及交易市场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出让由国有土地所有者实施,无限制条件,属于一级市场;而转让由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决定,受限制条件和手续约束,属于二级市场。最新演变方面,法律框架、合同要素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调整与更新将有助于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