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受教育权。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涉嫌违法。众所周知,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便是民办学校,也不能随意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何况,相关学生并没有直接违反校规。上述法律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来说,学院是不可以无故随意的开除学校里面的学生。受教育从法律上面来说是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一些学习能力成绩差、品行不是很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都应该给该学生一定的帮助,不能够对这个学生有所歧视,更不可以随意的给予这个学生纪律处分,甚至是勒令这个学生退学或着开除这个学生的学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