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政府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补贴金额。
法律依据: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薄改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在中西部和东部地区间分别确定资金规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其中:基础因素,下设贫困人口数及贫困发生率、人均可用财力、义务教育学生数及基本办学条件经费理论缺口数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投入因素,下设生均财政义务教育支出水平及增长率、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省份资金申报材料获得。绩效因素,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各省份制定的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和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规划编制质量、各类数据录入审核等业务工作管理,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情况。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三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通知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薄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全年薄改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薄改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隶属关系及时分解下达,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有条件的,可以与项目一同下达。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按照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项目。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项目执行情况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项目过于分散。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根据省域内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因素,合理分配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做到规范分配、合理使用,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九条 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应当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地方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