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为 (单位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是经 (审批机关) 批准,由 (主管部门) 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登记管理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 (主管部门) 。
第四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必须具体明确,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宗旨和业务范围用语”填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 (决策机构或领导和决策形式) 。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
(五) 。
(六)提出终止动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举办单位) 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
(三) 。
(四) 。
(五)查阅 (决策机构) 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 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决策机构) 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 。
(五) 。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单位副职)受(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委托或经 (举办单位) 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职务)由 (举办单位) 任命。
〔⒈ 设董事会、理事会等机构的单位在本章增加相关条款;
2.由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政策法规确定的权限任命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不设第十条〕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有关部门及组织委托开展的 (专项课题或工作名称) 等专项资金。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 。
(七) 。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 (收费批准单位、文件) 规定收取 (收费名称) 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仅限于按规定收费并纳入财务收支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单位〕
第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 (决策机构) 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举办单位) 审查同意,自 (举办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⒈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事业单位,修改的章程在决策机构通过后,还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再报有关机关审查同意;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在报举办单位的同时,还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
(四) 。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 (决策机构) 提出终止动议,经 全体(在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 (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 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 (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在报举办单位的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xx月xx日 (决策机构) 表决通过。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事业单位,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 (决策机构) 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