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刘,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攸县上云桥镇枫岭村。
合伙人:焦,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 ---攸县莲塘坳乡沈和村。
第一条 合伙事由
合伙人合伙经营合发采石场,合发采石场地处莲塘坳乡沈和村。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二条经营期限
本合伙经营期限自20__年8月12日—20__年8月12日止。
第三条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一)合伙人刘以现金、铲车1台、风炮机1台、支付当地组民的山、田、路的费用、架设电路的费用、购买火工产品的费用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
(二)合伙人焦以办理采石场前期费用出资,占总出资额的40%。
第四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处理合伙企业不动产或重大机器设备的。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或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的。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二)合伙人的义务
1、共同维护合伙财产;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协议签订后,合伙期间的生产、经营费用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六条合伙人组织及议事规则
1、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人决定,设合伙负责人一名,由合伙人刘担任,负责合伙组织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对外开展业务、内部财务账簿管理,合伙人焦具体负责生产、安全和内部财务资金管理。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由合伙人焦负责处理合发采石场周边的关系,如出现当地村、组民阻挠采石场的正常生产,合伙人焦有责任尽快妥善处理好,合伙人刘必须全力协助做好工作,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合伙人焦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负责办理采石开采权证的变更手续及费用。在没有变更前,出现的法律责任由合伙人焦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合伙人刘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人根据实际情况共同作出决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二位合伙人各执一份。协议自合伙人签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盖章):
20__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