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郑幸龙(承包户代表)于1996年12月23日,在农安县哈拉海镇柴岗村五社承包土地0.96公顷。其中有甲方郑幸龙4.1亩,由桂清(甲方妻子,20xx年去世)4.1亩,郑永令(甲方长女)0.7亩,孙明明(甲方外孙子)0.7亩。现甲方经承包户内成员同意,决定将甲方和甲方妻子的8.2亩承包地转包给乙方耕种,具体事宜如下:
一、甲方承包地具体位置:共三块地,第一块在家西道南(一等地)东邻李井军,西张国辉,共14垅面积2.5亩;第二块在家西道西(二等地)南邻杨玉文,北邻郑永信,共40垅面积4.7亩(被占去一部分已不足4.7亩);第三块在大杨树地(三等地)东邻郑永全,西邻郑永国,三个半垅面积1亩。
二、甲方转包给乙方承包地的期限20xx年。自20xx年1月7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三、转包费用柒万捌仟柒佰贰拾元(787200元),此款于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一次付给甲方。
四、在转包期内,国家给予的一切优惠政策,如粮食直补款都归乙方所有。
五、在转包期内,乙方可以自已经营,也可以转租、转包他人,甲方不得干涉。
六、在转包期内,乙方依法使用土地,只要不违法甲方不得干涉。
七、在转包期内,如果土地被征占一切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甲方必须保证土地无纠纷,如果甲方原因导致乙不能正常经营、使用,则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九、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村委会备案一份,自双方当事人及承包户内其他成员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