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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2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财务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社用于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贷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条: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均按收时的现值如帐,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组织必须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帐目,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开支审批权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长审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一万元以上须有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每半年向成员大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八条:对模范成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九条: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并作为产权单位,使成员享有监督权、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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