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雇佣方):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雇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固定 期限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 1 年,即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_部门,担任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位于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第四条 乙方主要的工作内容为:
1、云南省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及招生;
2、健身操课培训;
3、健身房接洽及相关活动、培训参与;
4、其他。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___种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与职工协商同意,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周不超过36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人物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条 甲方对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女员工生育假、带薪休假等休假应按照劳动法要求执行。甲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安排乙方婚丧假期、女员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计划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带薪年假、婚假等应提前至少30天申请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如遇直系亲属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预见性的情况可临时申请临时安排。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绩效考核提成制的工资制度,乙方所获报酬包含以下部分:
1、云南省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及招生分成:
(1)工作前三个月(即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报酬为毛利润的20%;三个月后(即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报酬为毛利润的30%;其后最高点为35%;
(2)培训招生:
当月招收人数获得分成
5600元/人
≧5800元/人
2、健身操课培训分成:原则上采取五五分成;
3、健身房接洽及相关活动、培训参与分成:另行协商;
4、其他。
第八条 工资支付方式为:每期培训班或每个项目结束,收到全款后结算。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及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保障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工具、设备、技术资料等,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为其完成本合同规定之义务、遵守本合同和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如乙方为女员工,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应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续订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关部分以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并应及时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甲乙双方约定此处一个月工资标准为 元)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共同协议未达成解决办法之前,甲方不能解除本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从本公司入伍,兵役期(不包括改为志愿兵和被提升为军官的)未满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即时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乙方权益的;
2、甲方劳动生产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和健康的;
3、甲方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是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据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甲方签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甲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甲方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如果有意续订合同,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前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双方在续订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依据本合同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因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由甲方调动到甲方所属其他单位的;
3、乙方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的;
5、甲方依法宣告破产;
6、甲方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
第八章 经济赔偿、补偿及违约
第二十五条 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报酬又不予以补休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应得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或解除本合同所可能涉及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申请协商、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向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