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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集锦 篇23

2024-07-17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书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目 录

  一、协议书………………………………………………………

  二、通用合同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款……………………………………………………

  四、中标通知书………………………………………………………

  一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百色市__管理局(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工程,已接受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工程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投标文件其它内容;

  (9)其他合同文件;

  (10)中标通知书。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XX元整(¥__.00元)。

  4.承包方式:综合单价承包。

  5.承包人项目经理:__

  6. 工程质量符合 设计要求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合格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384日历天。

  10. 本合同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百色市__X管理局 承包人:__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1XX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1XX年 月 日

  开户行:中国银行百色市森林广 开户行:

  场支行

  账户:__ 账号:

  签订日期:201X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二 、通用合同条款

  本文全文应用广西水利厅颁布的《广西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条件(20__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三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百色市__X管理局

  1.1.2.3 承包人:Z__X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2.5 分包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6 监理人:__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一年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10)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百色市__管理局(。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移民等有关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为满足施工需要,期限至工程全部完工。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由承包人自定。

  2.3.4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含施工道路)完成情况按招标现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

  2.8 其它义务

  (一)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承包人履行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__]38号文《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督促承包人必须向百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以下义务:

  (1)按以下标准向百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

  (2)在签定合同后10天内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承包人必须同意由百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4)承包人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凭证到百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备案,发包人收到百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面出具备案证明后,方能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建筑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按中标价的3‰计费交纳。

  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

  每一个被保险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6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4万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__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为26955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承包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鉴于本合同工程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一旦该工程项目发生人员意外伤害,只要是在该工程发生的,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付。

  (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20__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__]38号文《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承包人必须向百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1)按以下标准在百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

  (2)在签定合同后10天内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承包人必须同意由百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4)承包人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凭证到百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备案,发包人收到百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备案证明后,方能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三)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费用,并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按时交纳水费和电费。发包人提供接电点为广西百色市澄碧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Ⅱ标段附近指定供电变压器。

  (2)承包人将租用临时用地费用及搭设临时设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临时工程费”内。

  (3)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杂草等。

  (4)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员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

  (5)承包人应为按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有可能影响施工应有充分的考虑。

  (6)承包人在施工中要保护好已建工程(包含原有路面、路肩、水沟、草皮、树木等),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恢复。

  (7)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

  (8)对上述(1)~(7)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9)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以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1)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作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在监理人发出开工指令前,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前一周,应提交单位工程施工方案。

  ②应提供的有关计划和报表以及时间要求:每月20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施工进度报表、下月进度计划及资金流量估算表各一式伍份。

  ③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自理。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⑥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施工时探明并负责保护及承担费用。

  ⑦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⑧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通道的修建、维护和清场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凡属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其他承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在工程完工后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并在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500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4.2 履约担保

  本工程履约担保采取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形式,不计利息;发包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3%。

  4.3 分包

  本工程不得分包。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本款改为: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负责。

  5.1.2 本款改为:承包人根据进度计划,将各种材料的规格、数量和进场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场。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 无 。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无 。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发包人予以协助,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对场外道路和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1)承包人应负责按百色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的要求办理城区道路使用手续;并负责施工场内施工道路的施工、运行和维护等,并报经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按合同规定负责这些临时施工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以及为满足特定运输任务的临时加固措施。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测设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删除本款。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无。

  增9.2.14款:由承包人自行查明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2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__年11月16日,工程全部完工时间为20__年12月9日。

  因承包人施工准备工作延误而导致工程实际开工时间延后时,合同工期仍将从20__年11月16日起算。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提供图纸延误;

  (5)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6)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200 ㎜的雨日超过 1 天;

  (2) 10 级以上的持续 1日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 2 天;

  (4)日气温低于 -10 ℃的严寒大于 2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6级以上的地震;

  (7) 5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

  (元/天)

  1合同完工20__年12月09日500

  承包人如未能按上表各节点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逾期完工违约金按500元/天”计算,但有以下情况不视为逾期完工违约的范围: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

  3)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完工,但本合同工程无提前工期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如有时,双方另行协商。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改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发包人不能及时提供施工工作面。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如有时,双方另行协商 。

  13 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7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承包人。

  13.7 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__)、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SL387——20__)。

  13.7.7工程合格标准和优良标准为: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施工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有关材料:水泥、钢筋、砂、碎石、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等。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15%(不含15%),关键项目:无。单价调整方式:按15.4.3条款确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施工招标上限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上限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市场物价波动及法律政策变化而引起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超过规定值时,应予以调整材料补差来结算工程价款,材料补差按以下规定调整:

  16.1.1 调整方式:

  (1)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时,超过±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并计列相应的税金;

  (2)主要补差材料名称:仅对在市场上购买的钢材、水泥、砂石料进行补差,其它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3)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以发布施工招标上限控制价20__年《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3期(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为基准;

  (4)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月度出版的《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

  (5)主要材料补差款按季度结算,在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结算上一季度的主要材料补差款。

  主要材料补差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差:

  △A=Q*[A-A0*(1±5%)]*(1+P%)

  其中:

  △A—主要材料补差款;

  Q—结算期完成工程量统计的主要材料用量;

  A—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

  A0—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

  P—招标控制价采用的税率

  16.1.2 支付方式

  (1)计算季度最后一期的《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高于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15%的,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由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对超过部分以价格之差予以价差调整。承包人应当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经审计、财政部门评审认可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计算季度最后一期的《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低于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15%的,发包人在当期合同款中对超过部分予以价差调整并扣除相关款项。

  材料补差不以承包人做出的工地价为依据,也不考虑对运杂费、采保费和保险费进行补差。

  承包人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因延误工期而遇上价格上涨的,则价格上涨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0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等额工程预付款担保后,分 一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0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本工程无材料预付款 。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无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 2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90 %时全部扣清。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无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按月讲量支付。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的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每个付款周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90% 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因设计变更引起增加工程量造价同期支付);余款在工程完工结算经财政评审(或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在一个月内付清。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5%,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一式四份。

  17.5.3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果或审计审定结果为准。。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一式四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工程完工结算书。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__)的相关规定执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主体部分工程,其余由监理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无。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档案。

  18.7 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

  18.9 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等组成;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一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 ;

  投保内容: /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 。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 ;

  保险条件: /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4款的约定。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以下二项:

  (1)双方约定向百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双方约定向有管辖权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附加条款

  25.1对承包人的要求

  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若施工进度仍然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视为承包人已经构成违约,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应与Ⅰ、Ⅱ标段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相应同步,并且满足澄碧河水库防洪度汛要求。

  3、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水利部、自治区和水利厅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同约定等级。

  4、按国家《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5、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施。

  6、按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

  7、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金。

  (1)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专业工程师),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2)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3)所有以上违约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4)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或根据工程实际调整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人员和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和劳动力、材料的投入,应与合同相符,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材料和劳动力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

  (5)承包人的人员和机械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场时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原因除外),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发包工程。

  8、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9、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应进行保险,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10、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解释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损失,并不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

  11、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当月合同进度计划70%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施工,以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倍单价扣减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工程款。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承包人须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__)、《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SL387——20__)开展广西百色市澄碧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Ⅴ标段的质量评定。

  13、承包人要按照投标承诺派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以上人员每月到工地的时间不少于7天。承包人人员到位情况由监理人、发包人列表考核。

  14、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检查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2 发包人所有付款均转入如下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发生改变时, 承包人应书面通知(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

  开户银行:

  开 户 名: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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