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物品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1、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2、集体福利设施;3、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4、不能强制执行、处分的财产;5、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6、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
一、国家所有权包括哪些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国家所有权除了具有所有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国家所有权由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享有,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2)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
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
还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3)国家可以凭公权力来取得所有权,如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税收等方式取得所有权。应当指出的是,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国家不可以任意取得。
(4)国家所有权是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的。
二、民事诉讼案件中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
三、以物抵债的范围是什么
1、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2、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
3、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