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抵押物仍在,但抵押人已经注销,由谁承担责任?

抵押物仍在,但抵押人已经注销,由谁承担责任?

2024-04-20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抵押物仍在但抵押人已经注销应该由借款人和抵押人继续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物应予以清算和拍卖,并将所得款项向原告优先清偿。因为企业在注销前应由开办单位或股东组织清算,企业在未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还应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才能予以办理注销。否则就会侵害债权人的抵押权,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风险提示:抵押的注意事项: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分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责任?

1、给我国相关法律第规定,分公司注销后债务应该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2、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分公司注销后利润分配如何处理:1、分公司注销后分配利润时,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用利润弥补亏损无须专门作会计分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分配优先股股利、分配普通股股利,最后是年终未分配利润。2、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或已注销,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或已注销,债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1、抵押不同于保证,但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设立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债权得以清偿。2、如果债权人人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或已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则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已消灭,债权人也就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则债权人无权要求行使抵押权,但可依据《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配合办理登记;但如果不动产抵押已注销登记,则视为债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终局消灭,债权人也就无权依据《抵押合同》再行使任何权利,《抵押合同》视为自动解除。风险提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应选择信誉好、经济实力强的个人或公司提供保证,且最好要求债务人提供多名保证人提供保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时,最好选择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因为动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容易发生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而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问题。相比之下,不动产抵押的风险较小。

房产抵押人在办理抵押之后,还享有哪些权利?

房产抵押人在办理抵押之后,还享有以下权利: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4、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风险提示:房屋重复抵押之后,需要带上抵押担保合同去办登记手续,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需要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的,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5、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决议》和办理抵押登记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证明;6、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或《抵押物折价协议书》;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注销后责任由谁承担

公司注销后责任由谁承担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分析。公司可能因为公司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而被注销登记。在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谁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承担问题:(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并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发包人过错包括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设备材料不合格、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承担的分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同时规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拒收或赔偿;承包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风险提示: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该内容由 郭大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