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离婚后的房产分割应当如何进行,是否有法律规定?

离婚后的房产分割应当如何进行,是否有法律规定?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离婚房产分割:婚前购买的属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共同财产分割;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但若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为共同财产,结婚后需按照约定处理。离婚房产的分割:

1、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共同财产分割。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