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夫妻两地分别管理、适用的婚后所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的财产一方以差额相差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虽然该规定夫妻分割两地,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形的,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仍是共同财产。
夫妻分居期间各自对外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让对方来还,则会引发争议。因此,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是分居期间的债务时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