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借款人通过借名借款方式向银行贷款时,显然隐瞒了借款的真实用途,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一旦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借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借款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借名借款的法律关系
借名借款行为涉及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借名人、出名人以及第三人,其中,第三人为债权人即借款出借人,而出名人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借名人为实际上的借款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借名借款行为包括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内部借名关系,以及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借名借款关系。
二、借名借款的法律特征
1、借名的合意性
?在借名过程中,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在借用名义上是双方达成一致认可的,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同一的,名义借款人同意实际用款人可以出借自己的名义进行,并且将所借款项交给实际借款人使用。若不存在合意性,则不可能形成借名,可能形成冒充他人名义借款。
2、名义借款人必须具备借款能力和还款能力
在利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进行对外借款时,出借人首先要对民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认同,或者是说出借人。对实际用款人的存在,并有实际用款人进行还款的情况是知晓和同意的,出借人对实际用款人的还款能力也是相信的。
3、所借款项的使用权与归属权相分离
名义借款人获得的借款资金,从名义借款人和出借人签署的借款协议来看,所借资金归属于名义借款人使用,但在资金的实际使用中,是由实际用款人而非名义借款人进行使用和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