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抚养孩子是每位父母的法定义务同时子女享有被抚养和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当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怎么办呢?当父母没有抚养能力可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孩子被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的,孩子与被抚养人不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孩子与生父母也不丧失父母子女关系。
但是如果由其他人抚养则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需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需年满三八周岁,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在这里杨丽萍律师建议,送养孩子要办理收养登记,对收养人资格要严格审查,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