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如下:
1、夫妻一方的所有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必须由其个人所有;
2、夫妻一方的所有房屋在结婚后扩建或附加房屋的,附加价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的份额,必须由房屋所有者折扣补偿;
3、根据出资者、出资份额、赠与与否、孩子的归属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是否有错误等因素进行分割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