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领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领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8)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一、领养孩子需要准备哪些证件材料
1、领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领养登记机关办理。例如在广州市天河区福利院领养的就到天河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领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领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领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领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领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领养人和被领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领养子女的,应共同到领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领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领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例如领养人在深圳市宝安区发现的弃婴和儿童,就在宝安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养社会弃婴需要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领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领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
(7)领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指定医院)
(8)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两个月。(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领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领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10)领养人和被领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二张。
3、领养三代以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领养继子女的,在被领养人亲生父或者亲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领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领养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领养人亲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领养机关办理登记。例如领养人是广州人,而被领养人亲生父母的常住户口是在珠海,那么就应在珠海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领养孩子到哪里登记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