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患者,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为传染病以及有严重的其他疾病的患者被拘留后可能会将其他拘留人员感染,从而使他人患病,所以这类人员一般会被送去隔离治疗。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一般是被判为无罪的,后期会被送到精神病院。而产妇她们的孩子,新生的婴儿是无罪的。所以这样的拘留人员会受到其他的处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对被拘留人劳动的收支应当在财务部门指导下单独立帐、专人管理,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拘留所拒收的重大疾病如下:
1、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比如严重的抑郁症,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癫痫疾病等等不予关押;
2、各种类型的严重的心脏疾病不予关押;
3、严重的高血压疾病不予关押;
4、严重的肺结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5、严重的各种肝脏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6、严重的肾功能疾病不予关押;
7、严重的脑血管问题导致的各种疾病不予关押;
8、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不予关押;
9、白血病患者等疾病不予关押;
10、严重的糖尿病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