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以业主未交纳物业费为由,阻拦、阻止业主对住房装饰,是错误的。因为,业主是否交纳物业费,与业主对住房进行装修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各地相关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显然,业主购买了房屋之后,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
如果是前房主拖欠的物业费,业主可以依法拒绝缴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因此,对于这部分费用的,如果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没有特别约定,应当由原业主承担。
物业与新业主之间形成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向原业主追缴,新业主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物业公司现向新业主追缴拖欠的物业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以下几种情况物业公司有权力阻拦业主进行装修
根据现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拆、改、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即业主违规、违法装修的行为,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