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常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代理权限一般限于: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另一种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除了上述一般代理权限之外,还可以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一、全权委托律师是怎样的意思呢
全权代理律师是指被委托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二、律师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律师的代理权限一般有两种:
1、一般代理:指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调查提供有关证据,代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辩论,代为陈述以及发表法律意见等等。律师的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而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
2、特别代理,意指律师除享有一般代理的权利外,还可以代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需要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