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以单位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报销,也就是不认证,会产生发票滞留,对单位或个人没有影响,只是需要说明未认证的原因,如果超过开票的当月,卖家无法作废发票。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认证,建议保存两年,接受税务机关核实。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上有规范,要求是在规定的期间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报销,就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认证抵扣,无法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视为滞留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