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经商处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经商处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一、境外投资被限制的行业有哪些
一是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是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是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是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是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二、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有哪些
一是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是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是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
四是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是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
六是有序推进服务领域境外投资。
三、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有哪些
一是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是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是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是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