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的处理方式是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股东认缴出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股东认缴出资的法律责任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不缴足注册资金的处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虚假出资有哪些审查认定情形
有下列表现形式的,视为虚假出资: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程序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短期内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