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抵押、质押是用特定财产向对方保证履行义务;定金是支付货币确保合同履行,不履行不返还;留置是扣留对方财产保证履行义务,可变卖并优先得到清偿。(1) 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一种保证方式,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2) 抵押和质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作为保证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
(3)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货币的保证方式。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