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逆行,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扣十二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行驶高速公路的;
2、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4、驶入、驶离高速公路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5、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6、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7、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8、骑、轧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右侧路肩上、应急车道内行驶的;
9、违反规定停车的;
10、试车或者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
11、驾驶货运机动车在车厢载人或者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