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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抵押是否有效?

2023-10-07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文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抵押等,符合文件规定的流转条件的,是否应认定为有效?

因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除应符合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等条件外,还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流转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具体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文件。如2003年6月,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地方政府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对土地制度的改革,是改革开放的一部分,应当积极支持。在试点地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抵押等,符合文件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应认定为有效。文件发布前已经进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且符合流转条件的,如果土地权利人向所在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补办土地登记手续或者土地资源部门同意补办手续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一、集体土地买卖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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