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抢注未注册商标
包括具有特定关系(如代理关系或合同关系)的抢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抢注、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抢注。
2、注册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已注册商标包括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已注册的普通商标。
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在与其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断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应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诉争商标的理由以及使用诉争商标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主观意图。引证商标知名度高、诉争商标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恶意注册”。
3、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抢注
他人“在先权”是指除商标以外的包括姓名权、著作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其特点是:
(1)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
(2)在商标申请以前就已经取得或者使用;
(3)与争议的注册商标具有相似性。
4、囤积商标
指商标申请人非基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而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其行为出发点在于通过囤积商标的方式,利用商标转让、发起民事诉讼后再和解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标抢注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到他人的权益,商标注册部门在受理商标的注册请求之后,若是发现申请者是恶意抢注,一般不会同意商标注册的请求。对于那些已经被注册了的商标抢注行为,在既定期限内,被抢注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宣告商标无效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