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添加商品的方法如下:
1、打开开票系统,接着在“发票管理”下点击“发票填开”;
2、选择好发票后进入开票界面,在界面左侧可以看到“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用鼠标双击下方蓝色区域;
3、接着出现商品编码框,点击“增加”,添加商品编码,然后在“商品名称”后面填入所开票商品的名字,点击“税收分类编码”最右侧按键;
4、进入税收分类编码选择框里了,里面分类太多,可以在右上侧搜索框里查找;
5、搜索后选择合适的分类编码进行双击,就回到商品编码添加框来了,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
6、可以看到在商品编码里出现了刚才添加的内容,用鼠标双击就填充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里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