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1、用人单位通过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
2、网上申报事项预审通过后,备齐以下材料递交涉外就业办事窗口,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外企驻深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提供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指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4)任职证明,指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劳动合同应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旅行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条款内容,委派书应写明委派事由、职务、委派期限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免提供;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从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相应位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原件一份,相应位置贴相片,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