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随便刻,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要领取营业执照都可以到当地印章公司刻章,去当地公安机关指定或备案的正规刻章档口去刻,刻好以后,可以去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备案。法律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个体户印章随便刻行吗?
个体户一般是需要刻章的,刻章后便于管理和办理各项事务。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才可以刻章。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个体户可以股权转让个体户吗?
个人股权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转让给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个人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法律依据:个人股权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转让给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个人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体户能开增值税发票吗
个体工商户如果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话,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是出现了确实需要开专票的情况,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年检?
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年检流程如下:1、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提交验照材料;3、验照材料受理、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2、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手续;3、领取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个体户店名能用英文字母吗
中国大陆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可以是英文的。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