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是以夫妻个人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且借款的用途与夫妻的共同生活无关,债务人为夫妻另一方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
2、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由于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债权债务混同,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借款人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金额一半的补偿,而不是全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