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中,被告人的量刑应当综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首先应根据其所构成的罪名,明确法定的量刑范围,然后根据前述具体考量因素确定其最后量刑。如果存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重或从轻判处刑罚;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