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案件的传票包括起诉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并不需要直接送达到被告手里,并且也不需要原告和法院一起去送的,因为送达这些文书是法院的事情,即使送达不到,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就视为被告已经知道了。当然这是指一般的案件,对于一些涉及到身份事项的案件比如离婚诉讼、解除抚养关系的诉讼和被告不到庭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清的案件,法律要求双方都应当到庭的,但对于传票并不要求原告与法院一起拿到被告的手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