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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起诉程序要多久

2023-10-1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

人民法院一旦立案,则意味着:

①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享有对该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并负有依法定程序按法定期限审结该案的义务。同时,该行为还产生了排他的管辖权,原告不得复复诉讼,其他人民法院也不能再受理该行政案件。

②对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而言,原告地位确立,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并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拘束。

③对行政主体而言,被告地位确立,确定了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彼此平等的诉讼地位,这有别于法院受理该行政案件前的行政程序中双方的地位不完全平等。并且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拘束。

(2)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①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②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③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④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⑤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⑧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⑨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⑩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事的、法定要件的。

原告对以上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3)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4条第2条款的规定,对于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在指定期间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4)另外,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32条第2、3、4款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选审理。上述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一、行政诉讼驳回起诉后怎么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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