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一般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宜。承包方逾期交货,即迟延交付,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届满后才完成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包方逾期交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超过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但仍然未交付标的物。另一种则是承包方虽然构成逾期交付,但是标的物已经现实地向买受人交付。承包方逾期交付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当负迟延履行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够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在不超过守约方经济损失的前提下,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如果高于这个数字,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酌情降低。如果未约定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无法证明损失,则无法索赔。
一、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
(一)明确规定交货期
1、限于某月或几个月内交货。
2、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
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采用以上规定交货期的方法。这种规定方法比较明确具体,既可使卖方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同时,也有利于买方预先掌握货物的装运日期,做好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的准备。
(二)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后若干天装运
(三)采用术语表示交货期
当采用国际贸易中一些术语如立即装运、尽快装运、即期装运等时,对这类术语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的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二、产品逾期交货解除合同
因为卖方逾期交货,买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注意依法解除合同,同时还要记得主张违约损失赔偿。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需要履行交付款项的义务,而卖方具有按时交货的义务。如果卖方没有按时交货的,即构成违约,买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失赔偿。
实际中,认定逾期交货的方法:
(一)合同中有约定交货日期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交货日期的,以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合理准备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