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担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或其他证据。
7、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请提供实物样品。
8、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一、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
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
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
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二、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
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旅费等应当计入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