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慢性病的报销标准是:每年度起付标准300元,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城镇职工按80%报销,城镇居民按50%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其可报销费用的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总额上限3000元。可以随时结报,也可以定期累计结报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