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单位性质??目前有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不是一概而论。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