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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被告未到庭

2024-03-01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费用,还可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只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宜过分悬殊。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除非是专门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增减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对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补足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可予以适当减少。即低了要补,过高的才减。它体现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公平原则当然,违约金是否增减需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不提出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干预。

一、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有效吗?

XX是济南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2012年6月份毕业以后,应聘进入济南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5年,地点在济南,但是在该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任一条款,必须给另一方2万元作为损失补偿。2014年10月,公司突然因经营困难为由裁员,要求张晓离职。XX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公司称,双方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XX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团队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劳动者一方无效,但对公司方有效。故公司方在违反前述约定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很多时候因为不懂法而丧失了维护权益的工具。在此,律师团队提醒各位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不要因单位的强势而妥协,要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

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一)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二)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

(三)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

(四)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

(五)的时间长短。

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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