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但这不意味着,车位、车库就是专用住宅部分的从属物,因为车位、车库是相对独立的。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实践中存在的只租不售、只售不租等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