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手续和费用呢?
1.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2.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支付申请费,具体数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二、执行立案后,是否意味着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呢?
1. 执行立案并不意味着已经开始实施执行措施,而是表明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三、能否向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1. 不一定可以向中级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需要结合以下情形确定: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3)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4)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5)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包括哪些呢?
1. 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应提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郑州两级法院外的生效判决需附带生效证明);
2.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应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仲裁生效和送达情况的函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 申请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提供公证债权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