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机动车买卖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方式是: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应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完成。机动车能否进行转移登记应由有权机关决定。,1、提出申请:现车主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机动车产权转移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2、校验车辆:现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查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是否有凿改,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是否一致。如果是已经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还要进行安全检测。,3、受理审核:资料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查验并收存相关资料,向现车主出具受理凭证。审批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确认;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开具退办单,将资料退回车主。这样就明确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对于司法实践中处理因车辆买卖、交通事故索赔等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是根据登记来的,因此并不存在登记需要几天的问题,交付就转移。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