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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单位区别

2023-11-2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又因生产者产品责任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不同而区分为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只要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也不论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在我国,生产者的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但不得以此向受害者抗辩,拒绝赔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再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偿。

5、免责条件不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未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出规定,但根据法定瑕疵的第二种情形,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可以推断出,如果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则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

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按《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我国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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