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安部门和政府部门的人事都属于当地县级组织部门管理,相互调动是可以的。但公安部门调到政府部门,需要到省公安厅进行备案,政府部门调动公安部门需要省公安厅同意。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想调转到政府部门工作,必须首先考虑到工作人员的编制身份,这是工作调动的一个重要前提。如果是行政编制的公务员身份,就很少限制。如果是事业编制身份,调入政府机构是不允许的,不符合流向要求和编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七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国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事权明晰原则,建立统一高效、职能科学、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中央、地方及共同公安事权划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保卫、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反恐怖主义、边防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跨国境、跨省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刑罚执行、国际执法合作,以及国家特定人员、目标、活动警卫等警务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的划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与公安机关事权划分相适应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