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商标法 规定 商标侵权 要求故意,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 商标权 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 商标注册 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 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 侵权行为 ,又称销售侵权。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