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分为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无需登记即具备法人资格,另一种需经核准登记后获得法人资格。此外,社会团体还需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成立和登记进行了规定,但政治协商团体、国务院核定的团体以及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在登记范围内。
法律分析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民法典》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社会团体法人有自己的区别于企业法人的特点。
(一)依法成立。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来承担民事责任,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工会委员会,协会等。如果社会团体没有自己的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结语
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在于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社会团体可以分为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无需法人登记即具备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需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取得法人资格,如各种协会、学会等。此外,社会团体还需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社会团体才能完全符合法人的要求,获得法人资格。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团体包括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以及仅在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