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应对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与实际出资人有协议,挂名股东仍需承担责任。无论是挂名股东后面的实际出资人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有未实际缴足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在此情况下应对任一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订了协议,约定如有债权纠纷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但这个协议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