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协议,也不能豁免其责任。不管是挂名股东后面的实际出资人还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未实际缴足出资额的情况下,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当任一股东未缴足出资额时,挂名股东应对其未缴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承担债权纠纷的责任,该协议仅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唐玉娟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