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中“满10年”的认定
这里的“满10年”,并不是指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的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是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这是法律对已经存在的事件效力的追认,从这一点讲,《劳动合同法》具有溯及力。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首先是要保证当前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法律规定的出台还得保证其所保护的事件的公正公平,所以法律规定在出台时总要对于此前存在的合理事件予以追认保护。这种规定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就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一种追认保护,能够取得稳定劳动关系的效果。此外,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还认为,如果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或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关闭和富余人员下岗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则不应再连续计算;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则应连续计算。
(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中“该用人单位”的认定
“该用人单位”就是指“同一用人单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该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变更的,并不影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这点在《劳动合同法》第33条已有明确规定。
2、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此时也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3、如果一个劳动者在某地区的某个系统内工作(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后来由于非因自己的原因被调动到同一系统的另一地区工作(如中国工商银行云南分行),此时也应当认定属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而不能被视为不在“同一用人单位”。
4、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下列不当行为,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1)为使劳动者工龄清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再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挪用到新单位,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4)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5)通过非法业务外包的;
(6)通过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
(7)其他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当然,以上这些情形需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