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冯某(化名)诉被告冯某(化名)离婚纠纷一案,女方冯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与丈夫冯某离婚,同时要求对被告拥有的海珠区某处房屋产权的3/1份额,以现金形式分割补偿给原告。
因原、被告夫妻双方确已感情破裂,经办法官最终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而对于分割房屋产权的诉求,据法院查明该房是被告结婚之前与家人通过以拆迁的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考虑到原告在离婚后暂未有搬迁去向,经办法官给予如下判决:离婚后,原告可暂住本案涉诉房屋中一年,期满搬出。
此项判决内容从保护妇女的权益特别是离婚妇女的生存权益出发,考虑到了离婚后原告暂无地方可以居住,所以给予离婚后的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住房屋的居住权。从以上判决的出发点来说,是可以理解的。而事实上,现在很多判决在审判阶段看来都是不错的,但往往到了法院实际执行阶段,很多问题都会显现出来。判决的纸上谈兵到执行的实际情况之间的不可衔接。
【案件焦点】
案件判决之后,本案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被移送法院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接手的执行法官发现本判决的棘手之处,对于原告可在被告与家人共有的房屋中暂住一年的判决内容应如何执行?
首先,判决内容涉及的是被告与家人共有的房屋,而本案中原、被告是婚姻关系诉讼双方,被告家人是案外人,本案判决内容在让被告承担法律义务即允许原告在被告房屋中暂住一年的同时也让案外人承担了法律义务。对此判决内容,法院是否应该强制执行?
其次,判决内容为原告在房屋中暂住一年,事实上,被告与其家人现都居住于该房之中,被告或者其家人把大门钥匙换掉之后,原告要进入房屋暂住,法院是否强制开锁,然后带原告进入居住?在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之后,用暂住于前夫家里的方式来解决离婚妇女的居住问题是否乃最佳方式值得商榷。
再次,若被告及其家人在这一年内想尽各种方式把原告从房屋中赶出去或者要把此房屋出租甚至转让,是否就是属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
【评析】
首先,本案判决涉及了案外人的利益,对于此点能否强制执行是个不用赘述的问题,甚至此项判决内容也可进行商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说明法院执行部门对于案外人的财产是不能进行执行的,若已进行执行程序,也应当中止。甚至如果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案中,涉案房屋是被告与其家人共同共有,显然涉及到了案外人对房屋的利益。
退而求其次,即使涉案房屋为被告个人独有,是否给予暂住权的方式是解决居住权的唯一方式或是最佳方式呢?“给予暂住权”,以此为执行内容的案件,必定给执行经办法官带来诸多的繁琐和无穷无尽的问题,对于比之更常见的搬迁案件,在执行阶段,对每一个执行法官来说,都是一个烫手的山芋,“宁接百件工资案,不接一件搬迁案”。对于本案中甚少见到的“居住权”执行案件来说,搬迁案可谓是小巫见大巫了吧。居住是一个有着相当长时间的持续过程,在这个持续过程中,一旦发生了无法居住的情况,是否都属于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果从判决的内容完全实现的角度来说,哪个时间可以算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间呢,原告开始从房屋中居住的时间,还是原告搬离房屋的时间可以算是执行完毕呢?当然,以上是从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难度和执行实际来谈这个问题。
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向法院诉讼,寻求的是解决矛盾,而法院司法裁判的目的就是“定分止争”。解决问题的方法肯定会有很多种,可以谓“条条道路通罗马”,但是审判法官在裁判时,一定要进行判断和思考哪一条道路是最近的、最少危险的,可以几步之遥的路程何必要翻越珠穆拉玛峰?对于本案判决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作为租房费用,是否更有利于案件执行和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呢?
最终,本案执行经办法官运用其多年的执行经验和执行沟通技巧圆满的解决了这个棘手的案件。但是,这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一个简单长效的执行机制。现越来越多给执行法官带来难题的判决,反映了当下审判制度中的一些问题。
【执行思考】
从以前的审执一体发展到现在的审执分离,应该是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一个进步。为了解决之前审判权、执行权一体化的诸多弊端,比如法官过多考虑执行问题而久拖不结,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而实行审判权、执行权分离制度。但是从一个泥潭进入另一个沼泽,审判法官单纯追求审判效率,完全不考虑执行问题和执行的实际情况,一纸判决之后,留给执行法官的是难以收拾的现实窘境。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一直面临重重困难,以至于“执行难”成为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人民法院的审判瑕疵就是重要原因之一。
从审执一体再到审执分离,当下的“执行难”问题有些就来源于审判部门。相对于外部的“执行难”原因来说,这来自于法院内部的裁判导致“执行难”的问题更加棘手,在执行中,也更难向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直接说明势必会损伤法院的权威性。“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使案件无法执行,这不是法院能够解决的,法院不是当事人转嫁风险的部门,法院不是万能的,但避免判决本身不可执行性是法官能够做到。
审执兼顾、审执衔接、审执协调,是当下解决“执行难”问题中的一种发展要求。审执兼顾就要求审判法官进行换位思考,要求审判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具备未雨绸缪的法律意识,应预见到判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能否执行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针对上述案例,如在审判过程中即考虑对不履行(或者说难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时,责令被告以其他方式替代或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话,就会避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难以执行的情况。
当然,在审判法官已经做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执行经办法官就只能在现有条件下运用智慧巧妙解决问题,也就是要“戴着枷锁跳舞”。对于难执行的内容转化为可以执行的内容,如把难执行的“行为给付”转化为易执行的“金钱给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适用以上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可以把难以执行的“行为”转化为较易执行的“金钱”,从而最终执结案件。
一、起诉状离婚怎么写
一、离婚起诉书怎么写,具体以下内容:
1、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2、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目前婚姻状况、离婚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4、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必须如实提供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5、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起诉书一式三份,人民法院要求2份,自己留一份。再加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一起递交到法院即可。
注意事项
写好一份起诉书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不能有任何的错误。
2、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3、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4、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写对自己不利的话。
5、要写明有何财产、怎样分割、子女有谁抚养等若财产、债权、债务过多可另列清单。
二、起诉离婚起诉书的书写如下: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房,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房,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子女_________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_____元给原告,从______年______月起至______年______月止,按每月____________元计;
3、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包括婚姻状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如下:
1、提起诉讼申请;
2、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
5、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总之,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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